审议意见是什么(审议意见用“常委会认为”合适吗)

2024-11-03 10:09:02     阅读: 100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要形成审议意见。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文字表述为“常委会认为”“常委会指出”“常委会建议”。有人认为,审议意见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审议时的意见整理的,应表述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等等;也有人认为,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归纳,可以表述为“常委会认为”等等。

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关于审议意见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着“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常委会审议意见”之争。笔者以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都有失偏颇。

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等规定。从法律条文可知,审议意见可以是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的意见,也可以是部分组成人员的意见,也可以是全体组成人员的意见。不论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个别、部分或者全体人员的审议意见,并不能想当然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是“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认定依据和标准。审议意见究竟是用“常委会认为”还是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关键要看审议意见形成的法律程序。

关于审议意见性质和地位,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主要可分两种模式,一种是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后,以办事机构文件印发“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另一种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后,再经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讨论通过后,以常委会文件印发“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第一种做法应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比较妥当,但不宜用“常委会认为”进行表述。第二种做法应为“常委会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文字表述为“常委会认为”名正言顺,当然也可以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替代。

审议意见是用“常委会认为”还是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固然重要,但是审议意见办理实效才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的出发点、落脚点。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审议意见落实到位,形成监督闭环,才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关键所在和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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